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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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邱文達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被告 許朝貿 籍設臺灣省澎湖縣七美鄉西湖村田墘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准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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