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告 劉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960元,嗣經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5年2月19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