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新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新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詹新穎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745號、100年度執字第2655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27日,有該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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