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黃裕峯 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區○○路○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內被告所屬通訊設備遷出,返還房屋予原告,並給付原告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至105年2月17日止(計15個月)租金共新臺幣(下同)195,000元。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775,100元(即1,112,900+662,200=1,775,100),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4年房屋稅繳款書為證。又原告請求已到期未受償租金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0,100元(1,775,100元+195,000元=1,970,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