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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