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告 陳鴻騰 被告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妍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8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駱映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