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5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龎永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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