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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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原告 任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家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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