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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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王秀平 被告 陳德軒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110年度簡字第825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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