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丙○○
乙○○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南市被告臺南市農會
設臺南市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96年度執字第35453號強制執行程序應限定於原告所繼承之遺產。經本院調卷後,查明上開執行案件之債權人聲請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權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及利息,依本院執行處97年6月5日之應買公告,系爭執行標的物之拍賣最低價額為新臺幣12,481,0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債權金額與應買公告價額之差額即新臺幣7,5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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