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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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722號聲請人 簡宏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明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五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補正聲請狀之附表本票內容。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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