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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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盈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0號),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四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均發還陳盈吉。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行動電話3支、AZE-5935車牌2面、AWT-7587車牌2面、AWT-7587行照及保險卡各1張(即附表一編號14至17、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即被告陳盈吉所有,且均與本案無關,亦未經檢察官主張作為本案之證據,復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之主張權利,足認上開物品應非贓物或得沒收之物,亦無留存為本案證據之扣押必要,爰聲請發還上開物品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80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員警依法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在卷可稽(警卷第19至33頁)。其中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警卷第5、8至9頁;偵卷第14頁),車牌部分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佐(警卷第113頁),又上開扣案物品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且本院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關於上開扣案物品是否另案偵辦處理一節,亦經該署函覆:未查獲被告以上開扣案物品作為犯罪工具,對於被告聲請發還並無意見等語,有該署110年3月26日南檢文宙109偵20013字第1109019261號函在卷可參(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0號卷第128頁),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品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直接關係,且迄未有第三人對之主張權利,是上開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扣案物品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被告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AWT-7587車牌2面、AWT-7587行照及保險卡部分,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係登記於第三人 鍾政諺 名下,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參(警卷第117頁),且經本院函詢鍾政諺對於被告聲請發還上開扣案物品有無意見一節,鍾政諺函覆表示AWT-7587車牌2面、AWT-7587行照及保險卡各1張均係其所有,被告係竊取其暫放在泓盛保養廠之車輛而取得上開物品,其不同意發還被告等語,並具體陳明其所稱泓盛保養廠之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詳卷),有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4號卷第49頁),另觀諸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上開扣案物品係其向綽號「大目仔」之友人所借得,且掛有上開車牌之車輛係權利車等情(警卷第6、14頁;偵卷第14頁),顯與鍾政諺所述上情有所歧異,則上開扣案物品所有權歸屬及被告取得之原因既有未明而尚待釐清,即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被告此部分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附表一:(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00巷0號)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改造手槍( 貝瑞塔 M9)1支彈匣1個2子彈14顆編號1彈匣內3改造手槍(MODEL-915)1支彈匣1個4子彈11顆編號3彈匣內5子彈10顆夾鏈袋裝6注射針筒1盒使用過7安非他命2.29公克1包8安非他命1.33公克1包9安非他命0.51公克1包10海洛因0.44公克1包土料子11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12吸食器1組13尖頭吸管1支14AZE-5935車牌2面 吳淑芳 房間內15SAMSUNG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IMEI:00000000000000016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IMEI:00000000000000017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IMEI:00000000000000018安非他命殘渣袋3個吳淑芳房間內附表二:(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路旁)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車牌(AWT-7587)2面2行照(AWT-7587自小客)1張3保險卡(AWT-7587自小客)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