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貳、參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二、三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二、三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11月3日│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7日│├───┬─┼──────┼──────┼──────┤│偵查機│機│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關、年│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號│2954號│18117號│18117號│├───┼─┼──────┼──────┼──────┤│最│法│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後│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審│號│1434號│445號│445號││├─┼──────┼──────┼──────┤││判│95年5月22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決││││││日││││││期││││├───┼─┼──────┼──────┼──────┤│確│法│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定│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號│1434號│445號│445號││├─┼──────┼──────┼──────┤││判│95年6月22日│96年6月14日│96年6月14日│││決││││││日││││││期││││├───┴─┼──────┼──────┼──────┤│是否合於中│符合│符合│符合││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奪公權期間│如易科罰金以││││或罰金額│銀元300元折│││││算1日│││├─────┼──────┼──────┼──────┤│附註│不合數罪併罰│合數罪併罰│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