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零玖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字訴第2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