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郭衍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48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僅於聲請人狀理由欄表示說明如附件等情,然所提出之附件即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觀諸該民事裁定內容與本件聲請理由並無關聯,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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