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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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勤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勤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勤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1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賴勤偉(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5、10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222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7日│1.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7日││││2.104年11月25日、│││││3.104年11月26日、│││││4.104年11月30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24日至104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866號│字第7406、9976號│字第7406、99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82│105年度訴字第521號│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日│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82│105年度訴字第521號│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04號(編號1│字第10724號(編號1│字第10724號(編號1│││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定)│定)│定)│└─────────┴─────────┴─────────┴─────────┘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原宣告刑為4月,│││││嗣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裁定更定其刑如上│││││)│├─────────┼─────────┼─────────┼─────────┤│犯罪日期│105年1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號│字第14043號│字第2880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7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53│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實││號│70號│││審│││││││││(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25日│106年3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53│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判││號│70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26日│106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080號(編號1│字第15110號(編號1│更字第3357號(編號│││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1至11曾定刑5年8月│││定)│定)│確定)│└─────────┴─────────┴─────────┴─────────┘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原宣告刑為3月,│││││嗣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裁定更定其刑如上│││││)│││├─────────┼─────────┼─────────┼─────────┤│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103年9月底之某日│104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804號、105年│緝字第133號│緝字第133號│││度毒偵字第47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7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7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357號(編號│字第8951號(編號1│字第8951號(編號1│││1至11曾定刑5年8月│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確定)│定)│定)│└─────────┴─────────┴─────────┴─────────┘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5次)│(2次)││├─────────┼─────────┼─────────┼─────────┤│犯罪日期│1.104年10月26日(2│1.104年11月10日、│1.104年9月29日、│││次)、│2.104年11月11日│2.104年10月10日│││2.104年10月27日、│││││3.104年10月28日(2││(論以接續犯一罪)│││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9月19│││││日至104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225號│字第4056、14183、1│字第4056、14183、1││││5753、16675號│5753、166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06│106年度易字第1738│107年度上訴字第113││實││號│號│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06│106年度易字第1738│107年度上訴字第113││判││號│號│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均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2號(編號1至│字第6740號(編號1│字第704號│││11曾定刑5年8月確定│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