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黃琮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盧玉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4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104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僅於書狀內稱:原判決難甘服,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於上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之事證容後補呈云云,即未再提出任何資料。聲請人空言請求訴訟救助,既未陳明訴訟救助事由,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要與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