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所犯違反電信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0因於民國95年8月18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犯違反電信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2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1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