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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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19號聲請人 陳舜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燕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鄧燕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核上開本票1紙,票面未約定計息利率,聲請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上開本票1紙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1月2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