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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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0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0725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綠太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堯樂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黑瀨惠美 (即 蔡燦汶 之遺產管理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秀卿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秀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高輝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知音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債權人對債務人蔡知音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綠太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登記,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查該公司撤銷登記時之董事長、董事分別為 蔡洪麵 、蔡燦汶、陳堯樂,其中董事長蔡洪麵、董事蔡燦汶已歿,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故列董事陳堯樂為債務人綠太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725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蔡秀卿、林秀涼、高輝煌之勞保等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臺南市、桃園市、新北市汐止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四、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聲請對債務人蔡知音為強制執行部分,因債務人蔡知音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90年8月13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債務人蔡知音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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