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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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95年度嘉小第1818號),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