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杰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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