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杰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