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