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沛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400元(15175.72×
 33.435=507400.1982,以支付命令聲請日94年12月20日賣出匯
 率計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0元。
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