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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