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乙○○原告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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