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674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月22日
上午11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原告並應當庭提出何
時取回車輛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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