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蔡燕萍
蔡燕卿 蔡宜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蔡燕萍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暨其上同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及同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下稱系爭66地號土地)。據原告主張被告蔡燕萍就其被繼承人 蔡榮坤 遺產之應繼分為3分之1,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2,8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系爭不動產目前之價值為501萬96元【計算式:68.82(平方公尺)×72,800(元/平方公尺)=5,010,096元】);又系爭66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萬1,000元,面積3.96平方公尺等情,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故系爭66地號土地之價值為7萬9,992元【計算式:3.96(平方公尺)×101,000(元/平方公尺)×1/5=79,992元】。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萬6,696元【計算式:(5,010,096+79,992)×1/3=1,696,6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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