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229至3244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並主張因其生活困難,無收入且無固定資產,且其再審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本案即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之聲請再審等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即屬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編號原確定裁定案號聲請再審案號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111年度聲再字第5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3號111年度救字第3229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5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4號111年度救字第3230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5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5號111年度救字第3231號4110年度聲再字第6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6號111年度救字第3232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6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7號111年度救字第3233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6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8號111年度救字第3234號7111年度聲再字第6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09號111年度救字第3235號8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0號111年度救字第3236號9111年度聲再字第6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1號111年度救字第3237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2號111年度救字第3238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6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111年度救字第3239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6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4號111年度救字第3240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6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5號111年度救字第3241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7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6號111年度救字第3242號15111年度聲再字第7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7號111年度救字第3243號16111年度聲再字第7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18號111年度救字第3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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