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原告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谷家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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