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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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
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4月1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1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5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1年
2月3日移送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4月1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1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已於103年4月22日假釋出監;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假釋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83號裁定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
3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22,並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12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