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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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15號聲請人 何萬誠 代理人 黃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司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邦證券股務專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103年7月11日│647,586元│EB0000000│││││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