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兆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壹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1包,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10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30號被告歐陽兆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村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指定送達處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2月23日23時8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與建安街口,查獲被告 歐陽兆施 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17公克)。嗣被告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檢察官林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