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秀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有關 張麗萍 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一起訴書附表2有關張麗萍部分,有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入帳時間入帳金額提領時間提領金額1 陳麗君 (提告)於110年12月間,由「 王宇 」以LINE暱稱「YANGLEE」結識陳麗君,佯稱其欲轉帳工作,需負擔轉讓費用,請陳麗君代為籌措云云,致陳麗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7日9時7分30,000元111年2月18日10時35分30,000元2張麗萍(提告)於111年2月7日,由「王宇」以LINE暱稱「ZhangYong」結識張麗萍,佯稱欲寄送禮物予張麗萍,惟需由張麗萍支付關稅云云,致張麗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1年2月19日22時1分28,000元未及提領111年2月19日22時42分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