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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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被害人黃○玲相對人何○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2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48號裁定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現已經無意再執行上開保護令,爰依法聲請撤銷上開通常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48號核發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通常保護令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主張已無再執行上開保護令之必要,而聲請撤銷本件通常保護令,考量個案情節及尊重聲請人之意願,因認本件相對人無再執行及受保護令限制之必要。從而,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既已核發生效,聲請人於失效前聲請撤銷該通常保護令,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