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朱安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息票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於100年3月29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息票100年度除字第80號│├─┬────────────────────────────┬───┬──┤│編│證券名稱│張數│備考││號││││├─┼────────────────────────────┼───┼──┤│01│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號碼86F02031B)第14、15次息票│各1張││├─┼────────────────────────────┼───┼──┤│02│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號碼86F02032B)第14、15次息票│仝上││├─┼────────────────────────────┼───┼──┤│03│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號碼86F02033B)第14、15次息票│仝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