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瑞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文堅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文堅之住所已於民國96年8月22日為遷出國外之註記,且債務人陳文堅自96年6月16日自本國出境後迄本件聲請時,並無再入境之紀錄,此亦有陳文堅之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現對其之送達顯應於外國為之,惟依首開規定,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從而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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