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江登出 、 林秀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
二、承上,如係票款,則請陳報本件本票有無向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提示?若有,其提示之具體日期為何。
三、承上,如係借款,請敘明借款之原因事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