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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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子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家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貴公司向債務人王家駿請求利息時,可並同時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
二、提出遲延利息0.33%之計算式。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