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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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