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98年度執字第15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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