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蔡豐駿 原告與被告振群航海儀器行即 呂振麒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