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君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彭敍明 律師被告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王玉如 律師 黃三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龍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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