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被竊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永貴 │萬泰商業銀行銅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萬 元│BV00二五九七│││││分行│││六││├─┼─────────┼─────────┼───────────┼────────┼────────┼──┤│2│吳永貴│萬泰商業銀行銅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肆萬陸仟叁佰元│BV00二五九七│││││分行│││八││├─┼─────────┼─────────┼───────────┼────────┼────────┼──┤│3│ 邱郁芳 │萬泰商業銀行銅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貳萬元│BV00三0九八│││││分行│││一││├─┼─────────┼─────────┼───────────┼────────┼────────┼──┤│4│ 蔡承勇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壹萬玖仟玖佰元│AA三一八五四七│││││三義分行│││五││├─┼─────────┼─────────┼───────────┼────────┼────────┼──┤│5│ 藍玉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壹萬叁仟元│AA三一六七一五│││││三義分行│││五││├─┼─────────┼─────────┼───────────┼────────┼────────┼──┤│6│ 楊乃魁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元│AA三一二一六二│││││三義分行│││五││├─┼─────────┼─────────┼───────────┼────────┼────────┼──┤│7│ 李雲陞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伍萬叁仟玖佰元│AA三一八九八五│││││三義分行│││八││├─┼─────────┼─────────┼───────────┼────────┼────────┼──┤│8│ 江美雪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玖仟壹佰元│FB0五0七四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