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丁○
戊○○庚○○己○○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同昌建築無限公司上一人法定 黃乾鐘 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9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