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邱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