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黃振雄 即亞泰電器行
住丙○○住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下午三十五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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