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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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四六號
自訴人乙○○男七被告甲○○男八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而此一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之。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死亡,此有台北市立萬芳醫院九十二年年一月二十四日萬院醫字第九二一0二號函附之病歷及死亡診斷書影本一份附卷可資佐證,堪以認定。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