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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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美亞綱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九樓法定代理人 吳國龍 原告丁○○○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丙○○○股份有限公司、甲○○○有法定代理人吳國龍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彥任 律師被告乙○○住臺北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鄭佾瑩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