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